根据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8)目,违反此规则可能构成强迫流离失所的战争罪,措辞相同。
基于此,在以下情况下,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禁止平民迁移:1)平民被迫迁移,而非自愿撤离;2)迁移并非出于自身安全或迫切的军事原因。第三点,可以补充:3)迁移不得由其他国际人道法规则所要求,例如撤离伤病员的义务。
驱逐令?
主要围绕其强制性这
敏感问题。尽管《第二修正案》第17条及其相应的习惯法规则并未明确提及,但这一条件源于“流离失所命令”的提法。必须考虑三个因素。
首先,只能根据个人情况确定流离失所是否为强迫:“重要的是个人的同意或意愿,而不是群体的集体同意或官方机构表示的同意”(西米奇案判决,第128段)。在这方面,必须澄清的是,交战各方达成的“协议”并不影响流离失所的自愿性质:各方不能代表个人表示同意(纳莱蒂利 奇案判决,第523段)(最近的调查突显出,许多叙利亚人认为,诸如阿勒颇停战协议等当地停战协议的条款是强加于他们的)。话虽如此,在阿勒颇,据各方报道,撤离似乎引发了“居民的复杂情绪”。例如,叛军的亲属有可能迁往其他叛军控制区,他们很可能是有意识地选择与他们一起撤离。因此,委员会关于“无人选择留下”的声明需要慎重考量。如果阿勒颇发生了强迫流离失所的战争罪,那么该罪行仅针对那些 被命令离开的人。
第二个难题在于,在战争本身就具有强制性的背景下,“强迫”一词的含义如何。正如判例法 电报号码 和国际刑事法院《犯罪要件》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强迫’一词……可能包括武力威胁或胁迫,例如因害怕暴力而采取的威胁……或利用胁迫环境”。因此,平民是自愿还是被迫离开阿勒颇,必须结合五个月的围困来评估。这场围困将人们逼向饥饿,剥夺了他们最基本的资源,包括在这个每天都遭到轰炸的城市里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当人们面临(真实的或感知的)选择:是离开家园和所有财产,还是几乎没有生存的机会时,离开真的能算作自愿的决定吗?从这个角度来看,各方对阿勒颇东部施加的生活条件 — — 首先是政权军以“饿死或投降”策略实施围困 — — 可以合理地被认为是导致强迫流离失所的原因。
然而这是第三个难题
为了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构成违法行为,更确切地说是战争罪,流离失所不 康纳:您和您的公司对明年的规划是怎样的? 能仅仅是强迫的,还必须是“命令”的。命令的要求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法所特有的(比较《阿帕里第二条》第 17 条与《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49(2) 条,后者是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大致对应条款),并且通常被理解为包含比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禁止强迫流离失所的规定更多的东西(参见牛津大学出版 墨西哥电话号码 社评论,第 1206 页)。话虽如此,有令人信服的论据支持基于国际人道法的目的和宗旨进行更广泛的解释,根据这一解释,《阿帕里第二条》第 17 条和规则 129B 禁止强迫流离失所,无论是否命令。然而,对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强迫流离失所的战争罪,类似的论点更加微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