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可能使法官,而不是使反对派法庭合法化。第三,人们假设国家刑法尊重和保护人权,而事实往往并非如此,这可能是冲突的根源(参见下文匈牙利的声明)。试想一下,如果女性在国家法律下得不到任何形式性暴力的保护,会是什么情况?第四,国际社会呼吁武装团体将国际犯罪的肇事者绳之以法(第5页)。理论上,武装团体还有其他选择,例如将嫌疑人移交给第三国,但实际上很少有人接受。第四,被本国法院指控的武装团体战斗人员应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程度的正当程序保护(第547段)。裁定他们可能面临其他法院的制裁,而其他人则享有豁免权,这削弱了他们在法律面前的保护。
从法律角度来看,SD法院的分析好坏参半。它成功地裁定,共同第三条中过时的“正规组成的法院”要求已被“独立和公正”的标准所取代。
关于武装团体颁布法律的能力问题
该判决似乎源于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背景下“法律”一词的错误——或至少是不完整的——考量。SD法院认为,“根据[国际习惯合法性法],显然只有国家才能根据其各自的宪法规则实施刑事制裁”(第30段,本人译)。这种说法在和平时期的人权法下或许成立,因为国家是唯一的主导者;但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下,这种说法并不成立,因为权力竞争才是游戏的本质,“法律”的含义几乎不明确。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共同第三条(第692段)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4605段)的评论,探讨了国家法律和武装团体法律并行的可能性。西瓦库马兰(Sivakumaran)在其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NIAC)法律的开创性著作(第561页)中,指出英国、匈牙利和苏联(或许)是接受“法律”也包含武装团体法的国家。匈牙利支持上述反对SD法院裁决的政策论点,并表示武装团体法“可能比冲突初期生效的法律更符合时代要求,也更具人道性”。
该判决的另一个问题是,SD法院没有为法官必须在敌对行动爆发 手机号码数据 前成为国家机器一部分的要求提供任何依据。
鉴于近期的判例,该裁决也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拘留的法律依据产生了影响。如果武装团体被赋予在某些情况下进行审判的合法能力,但却缺乏拘留的法律依据,这无疑是荒谬的。
法院直面挑战值得赞扬
它本可以简单地裁定,正当程序无法在36小时内完成,而忽略武装团体能否设立法院这一关乎生存的问题(有趣的是,在本案中,武装团体法院似乎据称符合生存要求,因为它声称由叛逃并适用叙利亚法律的法官组成)。现在有一项裁决可供其他国内和国际法院审议,并供法律学者辩论,这一事实值得称赞。
另一种方法是以占领法作为类比起点。根据《日内瓦第四公约》第64-67条,占领国:i)除为遵守国际人道法(以及人权标准)、维持政府秩序或确保占领国安全外,不得颁布新法律;ii)可以设立法院审理其颁布的刑事条款;iii)必须坚持合 总的来说,需要关注的重点是: 法性原则,以当地居民的语言公布新法律,且不得追溯适用。当然,有很多理由可以论证武装团体控制领土与被其他国家占领并不类似。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欢迎就这些问题进行实质性讨论。
在理想世界中,武装团体不会存在,也不会设立法庭。但武装冲突与理想世界背道而驰。如果法律规范想要减轻武装冲突的危害,就必须不带偏见且切合实际。目前,曼彻斯特大学国际法中心和叙利亚法 墨西哥电话号码 律发展计划设立处于危险之氓政权 的专家程序正在努力制定武装团体法庭公平审判标准的指南。虽然并非法律程序,但其目的是为武装团体及其相关人员提供实用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