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地方法院(SD法院)近期裁定 ,非国家武装团体根据国际法有权设立法院并执行刑事判决,但仅限于特定情况。尽管过去十年来,法律学者(Somer、Sivakumaran、Hakimi)就此问题展开了广泛辩论,但这很可能是国内或国际法院首次作出明确裁决。
案件的后果与事实一样清晰。一名武装团体成员承认处决了敌方在押人员,但他辩称,他的行为合法,因为他是在执行由合法(但非国家)法院公正审判的结果,以惩罚战犯。尽管该指控属实,但这一行为究竟是即决处决还是正义的执行?
国际人道主义法禁止在没有公正审判保障的情况下对武装冲突中的行为或不行为进行判决。对于武装团体而言,这给刑事法院的设立带来了两大现实挑战。首先,《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要求法院必须“依法组成”。其次,正当程序的合法性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要求刑事犯罪必须“依法”成立。
SD 法院非常引,但随后似乎意识到这一决定的巨大公共政策影响,试图通过对武装团体审判施加条件来控制它,这些条件似乎更多地与法院的政策考虑有关,而不是合理的法律推理。
被告海萨姆·萨坎
(Haisam Sakhanh)加入了名为“Firqat Suleiman el-muqatila”的叙利亚武装反对派。三天后,11名叙利亚政权军嫌疑人被捕。自由叙利亚军军事委员会下令释放其中两人,拘留其余九人。随后,司法委员会召开会议。该委员会由三名在叛逃至自由叙利亚军(FSA)之前曾在政权军中担任法官的成员组成。萨坎当时并未出席会议,但他从其他人那里得知,七名涉嫌强奸和谋杀平民的嫌疑人根据现行叙利亚法律被判处死刑,另有两人被无罪释放。萨坎奉其指挥官之命执行死刑。他辩称,他之所以同意执行死刑,是因为他相信该命令是在公正审判后宣判的。从被捕到执行刑罚一共过了大约36个小时。
国家安全法院首先裁定该行为发生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NIAC)的背景下,然后转而探讨武装团体是否可以设立法院的问题。国家安全法院承认,共同第三条中的“正规组成的法院”一词可能给人一种只有国家才能设立法院的印象,但同时认为,对《附加议定书》及其评注的引用表明,关注点已从法院的设立方式转移到法院是否维护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基本程序保障。这一观点得到了支持,尤其是在刑法领域,国际刑事法院《犯罪要件》的引用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随后,正当程序法院裁定,由于国际人道法要求武装团体不得实施谋 WhatsApp 号码数据 杀和酷刑等不人道行为,因此也要求武装团体维持其内部纪律。因此,武装团体必须能够设立法院,但其法律权限仅限于:i)维护其武装部队行动中的纪律;ii)在特定领土内维护法律和秩序,条件是法院的工作人员须在冲突爆发前被任命为法官或司法官员,并且法院适用冲突前有效的法律,或至少在严格程度上与冲突前的法律无实质性差异。当然,任何审判都必须符合正当程序标准。
人们当然可以理解院裁决
的政策原因。在各方呼吁冲突各方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并对武装团体内部犯下的战争罪行追究责任的呼声中,SD法院可能不想被视为关闭了武装团体内部问责的大门。由于这扇门可能看起来像一道水闸,SD法院可能感到有必要通过施加严格的限制来控制水流。首先,该裁决维护了国家司法垄断的核心完整性,并且更广泛地抵制了武装团体通过取代国家来获取合法性的企图。其次,它减轻了一位联合国独立专家所说的“对私刑的合法性伪装”。第三,它降低了任命不合格或不完整的法官的可能性。第四,它确保民众不会受到党派法律或例如背离国家法律基础的宗教法律的约束(尽管在神权国家面临世俗反对的冲突中,情况可能会发生逆转)。最后,它确保民众不会陷入两套相互冲突、无法遵守的法律的泥沼——例如,如果一个武装团体 除非您拥有更多客户 强制征兵,拒绝服兵役将违反叛乱法,而遵守则违反禁止叛乱的政府法律。
然而,也存在一些令人信服的政策考量,反对对武装团体法庭进行此类存在性限制。首先,与武装团体打交道的人很难接受这种结果。国家机器可以抓捕并审判叛军战士,罪名是战争罪,甚至仅仅是参与敌对行动(因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不存在战俘身份),但如果武装团体“当局”也这样做,则会被视为国际战犯。而且,武装团体往往不愿适用敌人的规则,尤其是在冲突基于意 墨西哥电话号码 人注目地裁定原则上 识形态的情况下。其次,武装团体执行司法的能力取决于一个略显武断的因素:它是否能够接触到政权法官(而不是法官是否独立、公正和胜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