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22条,乌克兰表示,尽管俄罗斯进行了广泛的外交信函和三轮谈判,但“从未就乌方提出的问题提供直接具体的答复”。俄罗斯坚称,乌克兰没有进行 真正的谈判,并于2016年12月“突然决定终止磋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俄罗斯就乌克兰在吞并克里米亚之前歧视克里米亚鞑靼人的做法提出了论点,同时举例说明克里米亚成为俄罗斯一部分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状况如何得到改善。尽管各方对克里米亚人权状况的各种事实情况侧重点不同,但各方似乎对《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存在争议,《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所载的权利(国际法院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临时措施令》,第112段)。现阶段,乌克兰尝试与俄罗斯就《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涵盖的问题展开讨论,这应该已经足够了(同上,第 114 段)。
下最具争议的主张的合理性
诉讼程序中最引人关注的部分在于各方就《国际恐怖主义融资条约》下索赔的合理性展开的交流。其中两个主要争论点值得特别关注。第一个争论点涉及禁止国家资助的恐怖主义,正如俄罗斯所言,这并非《公约》起草者所设想的。《国际恐怖主义融资条约》并未明确规定国家不得支持恐怖主义的义务,因为它仅提及预防恐怖主义融资犯罪的义务,以及合作调查和起诉这些犯罪的义务。然而,尽管没有明确提及,但国家不参与恐怖主义犯罪的义务似乎是隐含的。在这方面,乌克兰正确地从国际法院波斯尼亚种族灭绝案中寻求启发,该案裁定,不实施种族灭绝的义务源于明确规定的预防种族灭绝实施的义务(国际法院波斯尼亚案,第166段)。国际法院认为,如果各国仅有义务防止恐怖主义融资犯罪,而“未被禁 退出数据 止实施此类行为”,那将是“自相矛盾的”(同上),这一点我们很难不同意。尽管《灭绝种族罪公约》与《国际恐怖主义融资罪公约》不同,但在本案中适用类似的推理是合乎逻辑的,因为防止恐怖主义融资犯罪的义务应该意味着禁止实施此类犯罪。
另一个重要的争议点在于对乌克兰申请书中列举的、俄罗斯涉嫌提供支持的恐怖主义行为的犯罪意图(mens rea)的解读。
鉴于乌克兰声称炮击平民
哈尔科夫爆炸事件和击落MH17航班等具体事件构成《国际恐怖主义条约》第2(1)条所定义的由俄罗斯资助的恐怖主义行为,遗憾的是,乌克兰律师在处理恐怖主义罪的犯罪意图标准时含糊其辞,没有花更多时间说明所指控的恐怖主义行为与明知资助此类行为之间的联系。《国际恐怖主义条约》的措辞明确指出,如果“此类行为的目的,就其性质或背景而言,是为了恐吓民众,或迫使政府或国际组织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则恐怖主义行为可能发生在武装冲突的背景下。在 ICFST 的背景下,恐怖主义的“和平时期”定义被纳入作为主要罪行的包罗万象的定义,并增加了对武装冲突的提及。第 2(1)(b) 条中的犯罪意图有两方面。首先,它要求 (1) 造成平民死亡或重伤的意图;以及 (2) 恐吓民众或追求某种政 阅读时间:5 分钟 治目标(特别恶意)的目的。关于犯罪意图的第一部分,律师错误地指出鲁莽行为就足够了。至于犯罪意图的第二部分,律师只是表示乌克兰申请中列出的袭击“自然会恐吓乌克兰平民,而且这些袭击是在一个团体寻求其政府政治让步的背景下发生的”。即使在这个初步阶段,律师也可以更加努力地证明针对所指称的因为乌克兰指控的 恐怖主义行为存在特殊故意,因为如果这方面缺乏可信度,乌克兰根据《国际刑事法院临时措施法》提出的所有诉求都将不攻自破。乌克兰很可能会步 墨西哥电话号码 南斯拉夫诉比利时案的后尘。在该案中,在临时措施听证阶段,国际法院以管辖权为由驳回了《灭绝种族罪公约》,因为它不认为构成南斯拉夫申请的爆炸事件“确实包含针对某一群体的故意因素”,而这正是灭绝种族罪的定义所要求的(《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南斯拉夫诉比利时)》,《临时措施命令》,第40-41段。